根据日本新《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自2012年7月9日起,日本实施新出入境管理制度。此法规定,在日本具有中长期(居留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或具有“外交”、“公用”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在离境时通过填写“再入国ED卡”申报有关意向,被视同“在离境时已取得再入国许可”,无需事先办理贴纸“再入国许可”。此项制度被称为“视同再入国许可”,要求申请者持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在留卡)离境,并自离境之日起1年内(居留期限不足1年的在期限内,持有特别永住者证明书者2年内)返回日本。 “再入国ED卡”由“再入国出国记录”和“再入国入国记录”两表组成(样式一)。利用上述制度离境,需在出国记录表指定位置打“×”表明有关意向(样式二)。出入境审查官员审核后,收回出国记录表,并在入国记录表背面盖方形许可章(样式三)。入国记录表与护照钉在一起,是下次入境备查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利用上述制度离境日本的外国公民,必须按期返回日本,否则将失去在日居留资格。日本驻外机构不受理上述“再入国许可”的延期申请。拟离境超出上述期限者,仍需事先办妥贴纸“再入国许可”。 中国驻日本使馆提醒广大旅日同胞,留意上述制度变化,以免影响您的旅程。 样式一 样式二 样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