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A-1、A-2或G-1至G-4签证持有人的随从、服务人员或私人雇员,则可申请相应的A-3或G-5签证。您必须证明自己符合A-3或G-5类别的申请条件(例如,前任雇主开具的推荐信、以往同类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等)。签证官需要核实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雇佣双方开始(或保留)雇佣关系的意图。此外,外交人员的家庭雇员(A-3)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雇员(G-5)必须首先在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管理信息系统(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TOMIS)登记注册,然后才能申请签证。有关TOMIS登记注册的详细说明,请联系美国国务院外交机关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