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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外籍人才来沪工作办理工作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1/24 00:00:00  浏览次数: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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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本市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力度吸引各类外籍研发人才,为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在上海工作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取得认定批复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聘用的外籍研发人才、外籍管理技术人才及其他外籍人才来沪工作的,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无犯罪记录。
  (三)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且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及依法开展活动,并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
  (四)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应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或其依法授权的区政府外国人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以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
  (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三)聘用原因报告。
  (四)申请人完整的中文履历。
  (五)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认证材料,其中,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材料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中,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七)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八)申请人的体检证明。
  (九)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十)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办理程序及提供材料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沪人社外〔2017〕181号)。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或其依法授权的区政府外国人才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居留证件。
  四、便利措施
  (一)进一步便利外资研发中心聘用外籍人才
  1.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研发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手续。允许持L (旅游)、F(访问)等其他签证已入境的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研发人员(未达到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高端人才(A类)绿色通道,对于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3.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可采用“容缺受理”,即允许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在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手续时可暂不提交学位(学历)认证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必要材料,在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补充提交有效材料。
  4.针对其他外籍人员,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确有需要聘用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推荐函,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直接纳入“上海市科创职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列入清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6.本市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聘用国(境)外高校应届硕士以上外籍毕业生,注册在“双自”地区的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学历放宽到本科。
  7.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本市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加入本市针对聘用外国人才信用良好企业的诚信体系绿色通道。
  (二)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聘用外国高端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A类)”工作许可
  1.符合国际公认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籍人才。
  2.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
  3.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4.合同年薪60万人民币以上,且在沪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人民币以上的外籍人才。
  5.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6.计点积分达到85分以上的外籍人才。
  以上相关认定标准及人才引进计划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三)本市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享受以下待遇
  1.无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2.可境内直接申请工作许可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3.可给予最长五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凭外国高端人才A卡可享受试点地区“一卡通”相关待遇。
  5.可直接申请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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