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⑴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⑵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⑷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⑸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⑹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⑺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