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零星缴费)
※备注:仅指零星缴费人员,在校中小学生、在园婴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由机构集中办理登记缴费
设定依据:
市政府沪府发〔2007〕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8日)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7〕23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2007年12月13日)
市教育委员会、市医保局沪教委体〔2007〕77号《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8日)
申请条件:
未参加上海市城保、镇保和失业保险,且符合参加居保条件的人员(详见其他说明或致电962218咨询)
办理材料: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初次登记缴费可不携带)
3、 其他证明居保身份种类的补充材料(详见其他说明或致电962218咨询)
4、 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2、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起,可到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具体时间以街道医保服务点通知为准;续保人员可当场办理缴费手续
3、缴费标准以每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962218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⑴可通过上海医保网站可在本网站“信息查询——医保及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http://www.shyb.gov.cn/xxcx/yb07.html)
⑵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电子地图”页面查找(http://project.ddmap.com/shsbj/)
办理流程:
初次登记缴费/过了集中缴费期后续缴(无法一次完成登记和缴费)
集中缴费期续缴(一次性完成登记和缴费)
其他说明:
1、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
⑴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⑵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
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②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③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④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⑶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
⑷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⑸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⑹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⑺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的学生
⑻本市留学生人员的持外籍护照的子女
2、办理居保登记、缴费需提供的材料:
⑴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户口簿
⑵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⑶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⑷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材料:
①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②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③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
④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
⑤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⑥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相关就读证明
⑦本市留学生的持外籍护照子女,需提供《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
3、已享受本市城保、镇保、医疗互助帮困的人员不能参加居保
4、登记缴费期以医保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登记缴费的人员,享受相应年度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后登记缴费的人员,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方可享受相应的居保待遇,此类人员的缴费截止期为9月30日。登记缴费期后,新符合条件的人员(新生儿除外)均可以中途参保,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从其缴费的次月享受居保待遇。符合中途参保条件人员(新生儿除外)参加当前年度居保的,缴费截止期为每年的11月30日,超过上述日期的,不在进行当年的缴费操作。
5、参保人办理缴费后,不可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