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限制慢性病患者用药、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方便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配药,根据《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医保用药的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二、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三、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必需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开具2-4周用量。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诊代配药规定,按照规范流程操作,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就医记录册的记录。
五、市卫生、医保部门已设立联合投诉电话(电话:33976100),接受市民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医保有关规定的投诉。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