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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3/08 00:00:00  浏览次数: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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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2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浦东创办企业, 帮助初创期留学人员企业降低创业成本,促使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
  (二)申请人为海外留学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团队,且其实缴货币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不包含50%);
  (三)申请人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且在海外具备5年及以上的学习及工作经历;或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外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且在海外具备3年及以上的工作及创业经历;
  (四)所创办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五)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创业资助资金:对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产生的相关创业成本、运营成本,给予累计最高10万元的资助。
  (二)创业资助奖励:对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吸引外来资本投资(非个人出资)达到原注册资本50%及以上,另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创业资助资金:企业每年限申请一次,申请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二)创业资助奖励:企业应于自注册之日起四年内提出创业资助奖励申请,审核并通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已享受中央“千人计划”或浦东“百人计划”政策的创业人才,不再享受资助。

  第五条 (提交材料)
  (一)第一次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3、有效护照及旧护照(除空白页面外,请复印全部信息页);
  4、《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海外工作纳税证明(有海外工作经历者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
  7、银行投资款证明及公司章程;
  8、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9、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办公场地房租、物业费、购买仪器等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第1、8项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二)第二、三次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3、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办公场地房租、物业费、购买仪器等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第1、2项提供原件,第3项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三)创业资助奖励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银行投资款证明及公司章程。
  以上申请材料第1项提供原件,第2、3项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第六条 (申请方式及时限)
  申请人在浦东人才服务网(www.pdrcfw.com)进行网上申请,初审通过后,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时限为常年受理,每年5月、11月集中审批。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日期和有效期与《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同步。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浦人社〔2011〕1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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