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12日
(一)申请人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
(二)申请人为海外留学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团队,且其实缴货币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不包含50%);
(三)申请人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且在海外具备5年及以上的学习及工作经历;或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外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且在海外具备3年及以上的工作及创业经历;
(四)所创办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五)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二)创业资助奖励:对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吸引外来资本投资(非个人出资)达到原注册资本50%及以上,另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创业资助奖励:企业应于自注册之日起四年内提出创业资助奖励申请,审核并通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已享受中央“千人计划”或浦东“百人计划”政策的创业人才,不再享受资助。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3、有效护照及旧护照(除空白页面外,请复印全部信息页);
4、《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海外工作纳税证明(有海外工作经历者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
7、银行投资款证明及公司章程;
8、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9、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办公场地房租、物业费、购买仪器等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第1、8项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二)第二、三次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3、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办公场地房租、物业费、购买仪器等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第1、2项提供原件,第3项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三)创业资助奖励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银行投资款证明及公司章程。
以上申请材料第1项提供原件,第2、3项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日期和有效期与《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同步。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浦人社〔2011〕13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