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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0/12/15 00:00:00  浏览次数: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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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99号)相关部署,推进外国高端人才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抓住全球人才流动新机遇,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合作共享机制,打造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首选地、自由流动示范区、创新创业活力场,推进一体化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打破行政壁垒,畅通人才要素流动渠道,支持外国高端人才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

(二)统一标准,政策最优。按照三地最优、统一标准的要求,为外国高端人才在一体化示范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一体化示范区给予外国高端人才最长工作许可期限。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一体化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和服务制度,设立外国人业务“单一窗口”,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管理职能,实行权责一致。一体化示范区两区一县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支持两区一县进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属地审批办理。

(二)统一适用对象,强化分类管理。本方案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人员。“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暂不适用。

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主要包括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创新创业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和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外国人才。初次申请达不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外国人,在之后的工作中如能够达到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的,在提供相应材料并经一体化示范区任一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也列为本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

(三)统一互认措施,强化顶层设计。一体化示范区实施统一的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措施。管理部门应按照政策最优原则进行审批,“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给予最长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才经一体化示范区任一属地管理部门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该人员与上一工作单位终止合同关系后未出境,且工作居留未注销或已注销换成其他停留签证1个月内的,在一体化示范区跨行政区域工作转聘,在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可免于提交工作资历证明(从事岗位、职业不同的除外)、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及外国高端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直接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工作,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文件的解释并牵头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负责上下协调,衔接沟通;苏州市、嘉兴市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指导;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三)强化机制保障。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要确保7月底之前外国人业务单一窗口设立到位,全面落实外国人工作许可审批办理“AB角”制度,加快制度创新,实施统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并联审批流程,推广“一网通办”和不见面审批模式。

(四)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属地负责,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加强信息数据共享,规范档案登记,真正做到“放管服”有机结合。

(我们不从事劳务中介业务。就业签证必须基于申请人已经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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