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4、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5、年满六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6、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仅可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单独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不含首次申请)。
二、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交验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如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未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则须交验主关系人有效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申请人本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原持《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类),现持新版《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书,且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外省市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参照办事条件第1条办理:
交验主关系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其积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的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和复印件。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②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主关系人的身份证以及和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②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③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主关系人的身份证以及和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4)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须交验和本市户籍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5)年满六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和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含首次申请)及单独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所需材料:
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5、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7、符合办事条件第1条的外省市人员,如系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2、未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代办时还须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3张。提交的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的标准,并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证件数码质量校验;校验不合格的,则须申请人本人前往出入境办证点采集证件照。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监护人为户主的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意见。七十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须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换发证件,原持证件须一并提交;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签署《申办出入境证件声明、确认书》。
4、户口为家庭户的,应提交1996年开始启用的户口簿首页与本人资料页;户口为集体户的,应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资料页和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籍证明。
5、“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日开始往前推算,在本市由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6、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7、个人游签发6个月一次“G”签注;团队游签发3个月一次“L”签注。
8、个人游签注申请人在办妥通行证及签注后,须通过有组团资质的旅行社(名单后附)代申请入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办“入台许可证”。
9、团队游签注申请人须通过有组团资质的旅行社(名单后附)组团出行。
四、受理时间: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