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二年期居留许可:
1、持有效期2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2、个人投资合计200万美金企业的投资者;
3、“营运中心”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4、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内就业的一般人员;
5、在沪企、事业单位内任职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6、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7、在沪大型国有企业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
8、在沪的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内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或在沪有关单位任职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人员;
9、在沪工作居留连续满5年的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提交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在沪连续工作满5年的免交);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提交2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2)“营运中心”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凡属上海市科委、教委向我局通报的在沪国家和市 (部) 级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外国籍学术、科研带头人,须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满5年人员,须提交连续满5年的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注: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六 9:00—17:00
注:周六仅受理证件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