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到到台湾旅游需要准备什么?
答: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送件须知
一、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申请对象:
(一)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者。
(二)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应备文件:
(一)申请书:
1、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网站
2、检附之照片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往来通行证或护照(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或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影本贴於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影本贴於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影本贴於申请书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门尚未满七年者,加贴港澳居民身分证影本於申请书背面。
4、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代申请之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之旅行业(以下简称旅行业),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5、申请人签章栏,由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6、代申请之旅行业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
(二)团体名册:(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门者免附)
1、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以下简称团体名册)二份。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影本及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2、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 团号:
(1)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电脑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五或八(依电脑系统给予)以和原全联会的代码区别。
(2)第五至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电脑自行给序。
(三)资格证明文件:所附之证明文件影本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1、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1)员工证件影本。
(2)在职证明影本。
(3)薪资所得证明影本。
2、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应检附国小以上各级学校有效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影本。
3、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1)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影本或存摺影本,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同时申请者,得以成员其中一人之存款证明影本或存摺影本代替,但存款总额须达每人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家庭成员系指配偶、直系血亲或居住同一户籍具有亲属关系者。家庭成员应检附亲属关系证明影本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影本。
(2)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检附存摺影本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影本。股票价值以面额计算。
(3)不动产估价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影本。
(4)具退休身分申请者,得以退休证明影本代替。
4、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影本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以及再入国签证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6、以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影本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7、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
(1)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请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尚未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则检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2)不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如现尚持有中国护照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影本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影本。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分证影本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须检附大陆地区居民来往台湾地区通行证及身分证影本。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五)旅游计画(行程表)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六)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四百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七)我方旅行业与大陆地区具组团资格之旅行社签订之组团契约。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八)其他证明文件。
四、申请方式
(一)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迳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及已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二)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
1、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於申请书背面外,其他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2、寄交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旅行业全联会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五、送件程序:
(一)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不足十人之团体,不得送件(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除外)。
(二) 采送件当日以现场挂号方式取得配额:
送件当日於本署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莲四服务站排队依送达次序取得当日配额。
六、每日申请数额:
(一)移民署每日受理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数额4,311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请。
(二)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业务,每家旅行业每日申请接待数额不得逾二百人。但当日(以每日下午五时,入出国及移民署柜台收件截止时计)旅行业申请总人数未达第一项公告数额者,得就賸余数额部分依申请案送达次序依序核给数额,不受二百人之限制。
(三)如当日核发后仍尚有賸余,由主管机关就賸余数额,累积於适当节日分配。
(四)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经交通部观光局调查结果,旅客整体满意度高且接待品质优良,或配合政策者,主管机关依据交通部观光局出具之数额建议文件得於第一项公告数额百分之十范围内酌给数额,不受第一项公告数额之限制。
七、送件地点:
分别於入出国及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莲四处服务站送件。
八、相关事项:
(一)保证人: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保证人,免附保证书。
(二)工作天:五天。(不含例假日,即本周一送件於下周一领证)。
(三)发证种类及其效期:
1、经审查许可者:
(1)若申请案系由接待旅行业代为送件,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该代送件之旅行业转发申请人。
(2)若申请案系由旅行业全联会代为送件,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旅行业全联会转发。
申请人应持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2、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经许可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一个月。但为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得发给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门,经许可发给之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未於有效期间内入境者,不得申请延期。
(四)旅游计画:
1、申请参观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竹科)行程,应载明於旅游计画书行程表中,并检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局)同意文件。台湾地区旅行社於交通部观光局电脑管考系统中登录竹科行程资料时,统一以「新竹科学园区」名称登录。
2、申请来台观光行程,如未列参观竹科,经移民署许可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3、申请来台观光,已列参观竹科行程者,经移民署许可后,如须变更参观日期,应於原订行程三日前向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循交通部观光局通报机制,通报行程变更。
(五)入境停留日数及活动范围:
1、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
2、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数或天数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3、申报离团日数及人数,应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离团人数及天数之标准。
4、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迳行强制出境。
(六)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应依规定填具申报书立即向观光局通报,并由送机人员送至观光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再转交入出国及移民署国境事务大队人员引导出境。
(七)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延期申请书。
2、旅行证出境联。
3、流动人口联单。
4、相关证明文件。
5、证件费二百元。
(八)旅居国外未满四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九)入出境机场、港口,限经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机场、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