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事商务咨询中心
属于涉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专业的涉外咨询服务公司,立足上海,为中外商务人士和企业员工提供商务、就业、创业等签证解决方案。(我们不从事劳务中介业务。就业签证必须基于申请人已经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雇主。)
上海外事商务咨询中心
成立于2007年,不断深耕业务,秉承专心、专业、专家的精神,为数百家企业提供了优质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公司总部位于上海,辐射长江三角洲及华东地区。
更多咨询请访问 www.31012333.com
上海外事商务咨询中心
公司:涉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电话:021-6131 7342
QQ: 948067430
邮箱:info@31012333.com地址:上海徐汇区田林东路55号汇阳广场20楼
网站:www.31012333.com
外国人办理家庭雇员签证程序
上海外事商务咨询中心
专业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驾照换证,外资企业注册咨询,留学生海归服务
联系微信:13774252945
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外国外交人员或政府官员的家庭雇员可申请A-3或G-5签证,具体情况视其雇主的签证状态而定。
条件
要申请B-1签证,家庭雇员应向签证官证明:
赴美意图是担任家庭雇员的工作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雇主满足一定条件
在美国境外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牢固约束力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和其他方面的紧密联系,能够确保在合同结束后如期返回
陪同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如果家庭雇员希望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雇主,而作为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雇主正在申请或已经以B类、E类、F类、H类、I类、J类、L类、M类、O类、P类、Q类、R类非移民签证身份赴美,则家庭雇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申请B-1签证:
已有一年以上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工作经验(提供来自前任雇主的证明材料)
在雇主入境前至少已在美国境外为雇主服务一年,或
这种雇佣关系在雇主申请赴美前刚开始,但是雇主能够证明他/她在申请前一直有长期(全年或季节性服务)雇用家庭雇员的习惯
在美国无其他工作,并且将根据雇佣合同条款从雇主处获得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陪同美国公民
如果家庭雇员希望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身为美国公民的雇主,则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申请B-1签证:美籍雇主通常居住于美国境外,偶尔赴美旅行;或美籍雇主在过去两年或更长时间里在世界各地频繁调动,并且因工作需要准备赴美居住一段时间(不超过四年)。
此外,家庭雇员还需证明:
在雇主入境前这种雇佣关系至少已存续6个月,或雇主在美国境外一直有长期雇用同类家庭雇员的习惯
已有一年以上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工作经验(提供来自前任雇主的证明材料)
在美国无其他工作,并且将根据雇佣合同条款从雇主处获得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注意: 如果美籍雇主准备永久定居美国,则即使家庭雇员以前曾在美国境外为雇主服务,也不满足申请B-1签证的条件。
陪同美国合法永久居民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家庭雇员以B-1签证身份赴美。
对B-1签证持有人的雇佣合同要求
如需以家庭雇员的身份申请B-1签证,必须出示雇员与雇主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应包括下列事项:
在美国工作的职责说明
每周工作时间(小时数)
每年能够享受的节假天数和病假天数
每周的例行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薪资水平,应不低于家庭雇员全职履职所在地的一般水平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取较大者)。
保证家庭雇员获得免费食宿
雇主保证家庭雇员在工作期间不会成为公共财政负担
家庭雇员保证在工作期间不会接受其他就业机会
雇主保证不会扣留家庭雇员护照
雇佣双方均同意不得要求家庭雇员在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留在雇主处而不支取任何报酬
雇主保证为家庭雇员支付赴美履职、前往雇主所在地以及雇佣关系结束后返程等方面的旅行开销。
陪同A-1、A-2或G-1 - G-4签证持有人的家庭雇员(A-3或G-5签证)
如果您是A-1、A-2或G-1至G-4签证持有人的随从、服务人员或私人雇员,则可申请相应的A-3或G-5签证。您必须证明自己符合A-3或G-5类别的申请条件(例如,前任雇主开具的推荐信、以往同类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等)。签证官需要核实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雇佣双方开始(或保留)雇佣关系的意图。此外,外交人员的家庭雇员(A-3)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雇员(G-5)必须首先在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管理信息系统(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TOMIS)登记注册,然后才能申请签证。有关TOMIS登记注册的详细说明,请联系美国国务院外交机关办公室。
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与签证官面谈,除了无需缴纳签证申请费以外,其他方面均与正常流程相同。
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向签证官证明其薪酬与所在工作地点的薪金水平相符,并且不会成为公共财政的负担。上述签证申请人还需出示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
对A-3/G-5签证持有人的雇佣合同要求
如需以家庭雇员的身份申请A-3/G-5签证,必须出示雇员与雇主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应包括下列事项:
保证薪资不低于一般水平或州/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或平均工资(取较大者)。
在开始工作后90天内,所有应付工资必须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汇入雇员的银行账户。确保雇主或其家属无法访问雇员的银行账户。
当雇主为外国外交人员时,应按照现行惯例,在工资之外为住家佣工提供免费食宿
家庭雇员保证在工作期间不会接受其他就业机会
雇主保证不会扣留家庭雇员护照,并且雇佣双方均同意不得要求家庭雇员在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留在雇主处而不支取任何报酬
雇佣合同的重要性在于,其可为家庭雇员提供个人寻求就业保障和人权保障的框架。雇主必须保证为家庭雇员支付赴美履职、前往雇主所在地以及雇佣关系结束后返程等方面的旅行开销。
申请材料
要申请B-1/A-3/G-5签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享受豁免的特殊协议国除外)。如果护照中包含的人数多于一人,则每个签证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
一(1)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
仅适用于B-1签证申请人:申请人必须缴纳160美元的非移民签证申请费(使用本地货币支付,费用一旦支付不予退款)。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如需了解签证互惠费的应用范围及其金额,请访问美国国务院网站。
雇主的签证复印件或用于入境的其他通行证件(豁免签证国颁发的护照或美国护照)复印件
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列明上述所有要求
仅适用于A-3/G-5签证申请人:普通照会:确认雇主的入职身份、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在普通照会中应列明家庭雇员的姓名以及雇主的头衔或职务。此外,还应标注家庭雇员的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A-3/G-5签证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申请费。
除上述材料以外,您还应出示面谈预约单,证明您从这一服务渠道预约面谈。您还可以向签证官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
如何申请
第1步
完成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第2步
缴纳签证申请费。
第3步
在本页面预约面谈。要预约面谈,需提供以下三条信息:
护照号码
签证申请缴费收据上的编号
DS-160确认页上的十(10)位条形码编号
第4步
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到使/领事馆进行面谈。请随身携带一份预约单打印件、DS-160确认页打印件、一张最近六个月内的近照以及所有新旧护照。如缺少上述任何材料,申请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