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办事依据: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
申办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已办妥《代表工作证》;
3、无犯罪记录;
4、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5、持“Z”(职业)签证入境;
6、男性一般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18至55周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柜面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可在网上下载);
2、代表机构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3、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代表机构盖公章);
4、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5、本人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
6、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6268885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7、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8、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1、外国人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应先办妥《代表工作证》,持“Z”(职业)签证入境后,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2、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就业证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3、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4、用人单位可在15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行政许可;
5、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28951900)申办就业居留许可手续。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
首席代表、代表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的有效期确定,但不能超过本人的护照有效期。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聘用的外国人,应先办理就业许可,持“Z”签证入境后,再办理就业证。
收费标准:
免费。
咨询电话:12333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