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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户籍人员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除外)

发表时间:2015/09/28 00:00:00  来源:www.31012333.com  作者:www.31012333.com   浏览次数: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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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二、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交验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如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未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则须交验主关系人有效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申请人本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原持《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类),现持新版《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书,且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外省市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参照办事条件第1条办理:
交验主关系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其积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的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和复印件。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所需材料:
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所需材料:
①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②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7、符合办事条件第1条的外省市人员,如系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监护人为户主的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4、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5、换发、补发电子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6、申请换发证件,原持证件须一并提交;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签署《申办出入境证件声明、确认书》。
7、户口为家庭户的,应提交1996年开始启用的户口簿首页与本人资料页;户口为集体户的,应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资料页和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籍证明。
8、“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日开始往前推算,在本市由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9、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均可直接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注仅限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在分县局申请单独签注,只能在该分县局领证或快递领证)
(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一览表)
五、办结时限:
公安部授权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
通过“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省市居民办证时限可缩至15个工作日(预约地址详见“电子政务”)。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1次有效签注20元/件,2次有效签注4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七、咨询电话:28951900    监督电话:68547109
八、电子政务(网上预约):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crj.police.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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