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应该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格,但是仍然应视为存续,然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进行诉讼的活动,依法主张权利与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之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就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来参加诉讼活动,再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至注销登记之前,其出资人(主要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就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的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的,或者是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了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在相应范围之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该依法进行清算,然后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是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的,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清算后不应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的情况来看,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如果没有依法清偿的,法院可以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