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且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纳税义务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信息无误后,办理注销登记。
一、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已领取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提供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证明分支机构已经注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将应提供的文书、资料递交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
第三步:办结事项
(1)将结存发票进行验旧;
(2)进行税控IC卡抄税;
(3)进行注销报税,交回防伪税控设备;机动车零售企业同时应缴销税控盘、传输盘;
(4)申报当月税款,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5)取消相关税务资格认定;
(6)如税务机关正在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或税源管理部门有根据认为需移送稽查查处的,应待稽查结案后再进行注销;
(7)缴回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步:到办税服务厅(室)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温馨提示
1.注销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应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手续;
2.原则上注销登记必须当月办理,当月审批完毕,月末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须办理当月的纳税申报后审批;跨月办理注销的,必须进行所属期为受理注销当月或当季的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登记时还应按实际经营期进行当月(或当季)、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对依法需进行清算的,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就其清算所得办理申报,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3.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注销登记申请中录入的“生产经营终止日期”当日起的60日内,逾期须加收滞纳金;清算申报的缴款期限为《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清算期间止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超过缴款期限的则计算滞纳金;
4.存在“下岗再就业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宣传文化单位”、“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高校高科企业”、“环保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饲料产品企业”、“销售供出口货物企业 ”等税务认定资格的,注销审批前不需进行取消税务认定资格处理,注销审批后系统直接赋予税务认定资格有效期止;存在除上述11种税务认定资格以外的其他税务认定资格(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在注销登记审批之前,必须先取消其税务认定资格;
5.企业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注销,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6.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法人代表不能重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