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4)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6)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
(7)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和规章对涉及的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8)依照《外商投资产业知道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企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据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9)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先进行调整;
(10)根据需要增加规定的其他要求。
并购行为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主要有那些方面?
(1)债权债务法律承继义务因并购方式不同而不同,注意保护债权人和境内公司职工利益:
A、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并购的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B、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公司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C、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应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同时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资产并购时的前置债权人通知义务: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发出公告;而股权并购时则不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的前置程序。关于对债权人的公告和通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未做具体规定,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有何具体规定?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可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国内公司之间不得合并或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公告的报纸有无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的,应在外资审批机关初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登载公告,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进行审批和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