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省服务和投资,促进我省改革开放何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 境出境管理法》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 知》(国办发[2003]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
5、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6、在我省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跨国公司、外国机构派遣来我省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7、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8、被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
9、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1、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2、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
3、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三、办理入境、居留手续所需材料
1、执行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协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需提供所签协议的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司局级证明为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的文件。
2、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需提供商务部主管司出具的证明和函件。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邀(聘)请的外国专家需提供外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其他人员需提供邀(聘)请单位出具的邀请信或聘用证明和任职证明。
4、留学归来人员中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需提供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的确定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商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定。
5、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需提供所在单位的任职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6、来华投资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证明及企业聘任证书或聘用合同二外商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任职证明戎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7、获国际科学奖项和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提供相关证明。
8、"荣誉市民"提供政府颁发的"荣誉市民"证书及确认函。
9、以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提供能证明其亲属关系的证明2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经一类授权单位批准邀请的外国籍人士既可在口岸签证机关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也可在各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申请办理。
2、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国内有关邀(聘)请单位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3、被聘用的外国籍人士需持有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Z字签证或我国内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4、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外国人就业证件有效期和用人单位或企业的聘用期。
5、对一年以上多次签证按照一年多次签证收费标准收费,免收加急费。
6、各地要本着吸引投资和人才,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的原则, 大胆为外国籍的投资者和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和居留的便利二要L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审批指导和管理,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以保证真正的投资者和高层次人才得到实惠,吸引他们来间投资和工作。对以欺骗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骗取长期签证和 2居留证的,可宣布原签发的签证和居留证作废,并取消办证单位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办权。同时,应加强与外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就业。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现规定执行。请各地将审批情况纳入每月外管报表报我处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