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签证:发给应邀到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教育、体育交流,以及短期进修、实习,参加各类交易会、展览等活动且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一、请提供以下材料
1.从申请签证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不少于2页的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一份,并附本人6个月内小2寸(48mm×33mm)正面、免冠、彩色护照照片一张(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第三国公民及使用同一护照偕行人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附表》一份。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并签署;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申请表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须提供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邀请确认函》、商务活动文件或邀请函、会议通知、经贸交易会请柬等(邀请函件需使用有关公司或组织正式的信头纸并加盖公章及签字)。
4.下列人员可申请多次访问签证,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注明可颁发不超过1年的多次访问签证;曾经持有多次访问签证无不良记录者。
5.赴华短期学习、进修,在华停留不超过6个月的,除上述1、2项内容外还需提供:
(1)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注明学习时间为6个月或6个月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后加入外国国籍者,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时,须提供原中国护照资料页的复印件。
7.出生在中国且曾获得中国签证的外籍华人,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须提供旧外国护照资料页和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
8.欧盟公民需提供6个月之内德国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德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欧盟区的第三国公民需提供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的在德长期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9.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方式及时间
1.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旅行社到中心办理。向中心递交申请可以提前预约。如果您想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除按第一条准备有关材料外,还请遵循“邮寄申请须知”有关内容。如使领馆认为有必要面谈,申请人须前往使领馆接受面谈。
2.办理时间:正常的签证办理时间是四个工作日。根据使领馆通知,暂不提供加急、特急服务。中心提供邮寄服务,一般需要两周(在申请材料备齐情况下)。
三、签证费、有效期和停留期
1.取证时交费。
2.收费接受现金、借记卡。
3.签证费及服务费标准。
4.除在《签证申请表》特别注明并经领事官员批准外,一次、两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签证停留期一般为30天。
5.赴华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作出决定。
6.是否颁发及颁发何种签证将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决定。
四、重要提示
1.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签证申请表》请按要求逐项填写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填写并签署)。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3.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4.邀请确认函需与活动主办方邀请函一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