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探望父母、配偶的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等亲属,应当持L签证入境,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或有效期内停留,需超过有效期在宿停留的,应重新申请签证。
一、签证申请
根据需要,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入境有效L签证,最多申请两次。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在宁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5.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6.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7.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8.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9.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二、签证补办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2.持用L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