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的基本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二、关于申请:
1、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人员由本人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法人机构代理申办手续(以下统称“被委托人”);
2、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父母代理申办手续,其父母也可委托“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3、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需有申请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有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
4、委托亲属申请的,委托书还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以及委托理由等。
三、关于受理机关:
1、投资人员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
2、任职人员由申请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居住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可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
3、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4、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
四、关于办理程序和时限:
1、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换发或补发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3、对同意受理有关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4、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对被批准的,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若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关于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
每位申请人须递交申请表一份,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所有复印材料均需校验原件,
具体材料内容请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咨询。 永久居留证件采用预约受理方式,正式申请时,请先预约具体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