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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17/12/13 00:00:00  浏览次数: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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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公证文件指什么?
答:外方股东的公证文件,是指外国投资者个人或企业拿到在外方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之后,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进行的认证。
二、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答: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国自然人能否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答: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四、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能否适用《外资企业法》?
答:依据《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五、台、港、澳投资者资格证明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台、港、澳投资者资格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澳门的投资资格证明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确认。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资格证明由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其中,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内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台胞证作为自然人投资资格证明的无需公证。
(我们不从事劳务中介业务。就业签证必须基于申请人已经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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