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拟聘用____________(申请人姓名),国籍_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_,担任__________职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入职,合同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结束。
我单位将按照合同工资薪酬为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年度税前收入不少于565548人民币(2019年6月1日起人社部公布),且纳税地点为北京。我单位在为该外国人办理下次业务时(包括延期、注销等业务)提供税单及收入证明,如无法提供,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特此承诺。
聘用单位及申请人若承诺未达或做出不实承诺,审批机关有权注销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对聘用单位及申请人进行信用管理,取消其承诺、薪酬积分及容缺的便民操作,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停办聘用单位及申请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
备注:
1、年度工资收入依据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个人扣缴明细查询中收入减去免税收入所得计算。
2、按年度税前收入不少于61万人民币(2019年6月1日前人社公布)承诺的,需提供符合承诺的税单及证明文件。
3、 如果聘用单位和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受理及决定机构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否则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按照原申请信息内容继续履行承诺事项。
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31日为过渡期。
点击下载:薪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