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庭雇员签证办理须知:
1.赴美进行短期商务活动、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均可申请B1/B2类型签证
2.首次申请B1/B2类型签证者,均需亲自前往使馆面试 (符合免面试条件者除外)
3.所有材料的原件请于面试时带齐,便于签证官核查
4.凡申请过美国签证的客人(含移民签证),无论申请是否被批准,都必须如实说明
美国家庭雇员签证材料列表
家庭雇员签证包括B-1签证、A-3或G-5签证三类:
1、陪同雇主赴美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可申请B-1签证。此类家庭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佣人、侍者、随从、保姆、互惠生、育儿师、园丁、付费陪护等等。
2、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外国外交人员或政府官员的家庭雇员可申请A-3或G-5签证,具体情况视其雇主的签证状态而定。
要申请B-1类的家庭雇员签证,家庭雇员应向签证官证明:
(1)赴美意图是担任家庭雇员的工作
(2)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3)雇主满足一定条件
(4)在美国境外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牢固约束力
(5)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和其他方面的紧密联系,能够确保在合同结束后如期返回
美国家庭雇员签证申请材料:
(1)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DS-160表格网页。
(2)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3)1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5.1厘米x5.1厘米照片。有关照片的说明,请查看美国签证照片要求网页。
(4)雇主的签证复印件或用于入境的其他通行证件(豁免签证国颁发的护照或美国护照)复印件。
(5)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列明上述所有要求。
(6)仅适用于B-1签证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缴纳160美元的非移民签证申请费(使用本地货币支付,费用一旦支付不予退款)。有关缴费的详细说明,请参见美国签证费用网页。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
(7)仅适用于A-3/G-5签证申请人:
普通照会:确认雇主的入职身份、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在普通照会中应列明家庭雇员的姓名以及雇主的头衔或职务。此外,还应标注家庭雇员的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A-3/G-5签证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申请费。
(8)证明雇主能够支付约定薪酬的文件。
(9)证明家庭雇员仅在美作短期停留的文件。
注意:除上述材料以外,您还应出示面谈预约单。
关于雇佣合同的要求:
如需以家庭雇员的身份申请B-1签证,必须出示雇员与雇主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应包括下列事项:
(1)在美国工作的职责说明
(2)每周工作时间(小时数)
(3)每年能够享受的节假天数和病假天数
(4)每周的例行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5)薪资水平,应不低于家庭雇员全职履职所在地的一般水平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取较大者)。有关美国各地(6)当前的最低工资要求,请点击此处,至于当前的一般工资水平,请点击此处。
(7)保证家庭雇员获得免费食宿
(8)雇主保证家庭雇员在工作期间不会成为公共财政负担
(9)家庭雇员保证在工作期间不会接受其他就业机会
(10)雇主保证不会扣留家庭雇员护照
(11)雇佣双方均同意不得要求家庭雇员在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留在雇主处而不支取任何报酬
(12)雇主保证为家庭雇员支付赴美履职、前往雇主所在地以及雇佣关系结束后返程等方面的旅行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