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
三、办理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三)法律效力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3、随迁/随归家属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单位或留学回国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上述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材料
(一) 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具有资质的的翻译机构翻译。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
|||||
1 |
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 |
4 |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 |
5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附一张2寸证件照 |
6 |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
|||||
1 |
企业验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
|||||
1 |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
6 |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7 |
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8 |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
9 |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
10 |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
||||
家属随迁须提交的材料 |
|||||
1 |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
2 |
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子女出生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
3 |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5 |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
注:对相关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出示原件进行核验。
(三)申请文书名称
1. 关于为留学回国人员XXX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函
2.《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www.21cnhr.gov.cn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一楼
(二)电话咨询
(021)1233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申请单位先在www.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6.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7.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十六、决定公开
依法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