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下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决定同时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这就意味着,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带来的减税红利。
以工资、薪金月入1万元测算,按照现行个税法,扣除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按2000元左右扣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费用,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下,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修改后的个税法实施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至每月5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继续保留的同时,低档税率级距拉大,纳税人只需缴纳90元,降幅超过70%。如果加上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额实际高于每月5000元,减负力度会更大。
决定首次对专项附加扣除出作了规定,在提高个税起征点,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决定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据了解,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