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上海为满足广大留学人员及其他国外或境外学位获得者在国内升学、就业的需要,维护学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为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国外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家和地区包括: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国(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5.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习成绩单;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毕业生的认证申请。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
●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学位证书正本;
●学习成绩单;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件;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习成绩单;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5.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
7.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或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专业水准,申请者可到上海译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