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32号)的相关内容,修定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1日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框架内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专才,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等具体负责B证的受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申请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护照(含签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身份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外国专家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及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如系投资人,另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系外资性质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办理B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随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健康证明);
(二)结婚证明;
(三)子女出生证明;
(四)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机构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由受理机构负责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定通过的申请人凭通知至受理机构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申请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信息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经核定同意后,予以变更。持证人30个工作日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新证。
续签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六)、(七)项所规定的材料;
(二)原B证有效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的,另需提供随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续签换证办理流程参照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核定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直接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附件
指标 | 分值 |
1.年龄 | 0-5 |
2.学历、学位 | 0-10 |
3.专业类别导向 | 0-20 |
4.应聘职务 | 0-10 |
5.工作资历 | 0-10 |
6.工作方式 | 0-10 |
7.随迁家属 | 0-5 |
8.人才指数分 | 20 |
9.附加分 | 0-100 |
(二)计算方法:计分表中各项得分累加即为最终得分。
1.25-55岁 5分
2.25岁以下、55岁以上每一岁减一分,最低0分 0-4分
(二)学历、学位(最高分10分)
1.博士(高访) 10分
2.硕士(普访、研究生) 5分
3.学士(本科) 2分
4.其它 0分
(三)专业类别导向(最高分20分)
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目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 20分
2.需要 10分
3.控制 0分
(四)应聘职务(最高分10分,创业投资类另行计分)
1.科研项目负责人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含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 10分
2.科技人员或企业骨干(含具有中级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 5分
3.其他 0分
(五)工作资历(最高分10分)
1.国际著名大学、机构、企业任高级职务或具有国际公认的高级专业任职资格 10分
2.国外企事业单位任中级职务 8分
3.国外企事业单位工作每一年增加一分 0-6分
4.具有国际公认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6分
5.在华工作每一年增加1分 0-6分
(六)工作方式(最高分10分)
1.全日制在沪工作(创办企业的为全日制) 10分
2.兼职在沪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在沪) 5分
3.其它 0分
(七)随迁家属(最高5分)
1.随迁家属也是高层次人才(按本表打分可得65分以上者) 5分
2.没有需要安排工作或入学的家属 3分
3.有需要安排工作或入学的家属 0分
(八)人才指数分
符合本市海外人才需求政策的海外人才 20分
(九)附加分
序号 | 人才认定标准 | 分值 |
1 | 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 100 |
2 | 国家、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 100 |
3 | 国家、省部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 100 |
4 | 国家、省部级项目负责人 | 100 |
5 |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 | 100 |
6 | 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 100 |
7 | 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的总经理 | 100 |
8 |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的主要负责人 | 100 |
9 | 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的项目经理 | 20 |
10 | 第7点所述企业的副总经理或主要部门负责人(即公司下一级部门正职) | 20 |
11 | 第8点所述单位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 20 |
12 | 创办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即公司章程中列明的主要股东)并全职参与管理的 | 20 |
13 | 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工程师等高技能人才 | 10 |
14 | 国内紧缺行业(专业)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 10 |
(二)分值在100分-164分者,可办理不超过5年有效期的B证;
(三)分值在80分-99分者,可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B证;
(四)分值在65分-79分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B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