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外发〔2015〕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公安局
2015年8月5日
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三)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均按照“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进行认定。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公函;
(二)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推荐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附件2);
(三)有效护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四)有效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五)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对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相关人员持《推荐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邀请)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邀请)单位申请公函;
(二)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推荐办理人才签证)》(附件3);
(三)有效护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四)用人(邀请)单位聘用意向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五)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对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签证推荐函》。相关人员持《推荐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人才签证(R字签证)。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办理《外国专家证》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对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发放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相关人员持《外国专家证》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国留学毕业生,由其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国(境)外人员就业处(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高校颁发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二)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工作证明;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毕业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相关人员持《外国人就业证》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两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外籍人员,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直接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