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证简介 一、基本概念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签证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二、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
四、中国香港签证和澳门签证 (一)中国香港签证 1、中国香港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了解详情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visit-transit/visit-visa-entry-permit.html)。 2、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赴港,须申请赴港签证。 (二) 中国澳门签证 1、中国澳门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了解详情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2_1.html)。 2、除少数特定国家人员外,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原则上可在澳门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同时申请前往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外国人,须分别申请内地签证和赴港、赴澳签证。 五、有效期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enter before”),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六、入境次数 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七、停留期 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八、居留手续 外国人持D字、J1字、Q1字、S1字、X1字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的县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持W系列外交、礼遇、公务、普通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九、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办中国签证: (一)过境免签 1. 24小时口岸过境免签 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可免办签证。 2. 72小时机场过境免签 下列53个国家公民如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72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广州白云机场、成都双流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免办签证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不超过72小时: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摩纳哥、白俄罗斯。 3. 144小时过境免签 截至2018年12月,53国公民(同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国家名单)持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确定日期和座位前往第三国家/地区的联程机票,可从以下城市有关口岸免签入境:(一)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上海火车站及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或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浙江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过境,可选择上述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并可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144小时;(二)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铁路西客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或者河北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秦皇岛海港过境,可选择上述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并可在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144小时;(三)从辽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过境,可选择从上述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并可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144小时。 自2019年1月1日起,厦门、青岛、武汉、成都、昆明5个城市实施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来自53个国家的人员,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确定日期、座位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客票,可以从上述城市有关口岸免签入境,分别在厦门市、山东省、武汉市、成都市、昆明市免签停留144小时。 (二)前往珠三角、海南岛、桂林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上述团组赴汕头旅游,如直接从汕头出境,活动范围不超出汕头行政区域的,亦适用上述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起,59国人员(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乌克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荷兰、丹麦、瑞士、瑞典、西班牙、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阿联酋、卡塔尔、摩纳哥、白俄罗斯)持普通护照赴海南旅游,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接待,可从海南对外开放口岸免办签证入境,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停留30天。 3、自2015年5月28日起,东盟10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文莱、菲律宾)旅游团(2人及以上),由广西桂林市旅游主管部门资质审定的旅游社组织接待,从桂林机场口岸整团入出境,可免办签证在桂林市行政区停留不超过6日。 (三)新加坡、文莱、日本公民 新加坡、文莱、日本三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者,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但以下情况需事先办妥签证: 1、持普通护照赴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预计停留期超过15天; 2、持普通护照赴华学习、工作、定居、官方访问、采访报道; 3、持日本外交、公务护照。 (四)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 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5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停留时间为60天至90天不等。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 赴华学习、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七)汤加和厄瓜多尔两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往中国大陆入境、出境或过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30日,免办签证。 (八)双边协议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2013年4月18日起,斯里兰卡持外交、官员护照者如欲在中国停留不超过30天,可免签证入境。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起,凡与中国签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中因工作、学习、家庭团聚、长期探亲、定居等事由需办理在华居留证件的人员及拟常驻中国记者,即应申请Z、X1、Q1、S1、D、J1签证的人员,均须在入境中国前办妥相应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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