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一、外国人赴华须申办中国签证
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况外,外国人在进入中国前需申请并办妥中国签证。
赴华前,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如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应重新申请签证。
二、中国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请根据您的赴华主要事由,选择申请相应种类的签证:
签证种类 |
申请人范围 |
C |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D |
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
F |
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G |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
J1 |
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
J2 |
赴中国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
L |
赴中国旅游人员 |
M |
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Q1 |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
Q2 |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
R |
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
S1 |
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S2 |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
X1 |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X2 |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Z |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
三、中国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
(一)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二)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
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三)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
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四、免办签证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办中国签证:
(一)直接过境
外国人持已订妥机座的联程机票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的,可免办签证。
下列51国公民如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第三国(地区)签证和72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成都双流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双流国际机场出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申请免办签证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不超过72小时: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
(二)前往珠三角、海南岛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
2、下列国家持普通护照的公民,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5人以上含5人)到海南省旅游,且停留不超过15天,可免办签证:美国、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新加坡。其中,韩国、德国、俄罗斯三国团组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可停留21天。
(三)新加坡、文莱、日本公民
新加坡、文莱、日本3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但以下情况需事先办妥签证:
1、持普通护照赴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预计停留期超过15天;
2、持普通护照赴华学习、工作、定居、官方访问、采访报道;
3、持日本外交、公务护照。
(四)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
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2个月。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
赴华学习、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七)双边协议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申请签证指南
申请签证时,您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二)签证申请表及照片: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及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的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护照照片。
(三)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者):如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您需提供在所在国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您系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您曾获中国签证并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外国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还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其他支持性申请材料
C字签证
(一)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二)下列11家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可申请两年多次乘务签证:
1、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
2、大陆航空公司(Continental Airlines);
3、达美航空公司(Delta Airlines);
4、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
5、联合包裹公司(UPS);
6、联邦快递航空公司(Federal Express);
7、博立航空公司(Polar Air Cargo);
8、长荣空运仓储公司(Evergreen Air Cargo);
9、美国康尼航空公司(Kalitta Air,Inc)
10、美国南方航空公司(Southern Air,Inc)
11、美国环球航空公司(World Airways Inc)
(三)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将视情为其他非协议航空公司乘务人员颁发1-2次或半年多次乘务签证。
D字签证
中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F字签证
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G字签证
赴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J1字签证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申请人应先与中国使领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J2字签证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申请人应先与中国使领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L字签证
往返机票订单和酒店订单等行程材料,或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M字签证
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的商务活动文件、经贸交易会请柬等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Q1字签证
如系家庭团聚事由,须提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如系寄养事由,须提供: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Q2字签证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R字签证
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S1字签证
须提供: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S2字签证
如系短期探亲,须提供:
(一)邀请人(具体指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
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供有关私人事务证明材料。
X1字签证
(一)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X2字签证
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Z字签证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二)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四)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商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只适用于来华进行商业演出的申请人)或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外办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五)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三、特别提示
(一)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但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
(二)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三)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
(四)根据中美《为商务、旅游人员互发一年多次签证协议》,美国公民可根据需要申请一次、两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旅游、商贸和访问签证。
(五)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首次申请签证,请参见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赴华。
(六)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根据 领区划分 ,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旅行社、签证代办机构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二)如有需要,申请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或验证申请材料上的签字。
(三)不接受邮寄申请。
(四)不需预约。
五、办理时间
正常办理于第4个工作日取件(含当日)。
非紧急特殊情况,一般不受理加急件。加急服务须经领事官员批准,并将加收费用。
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赴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签证。
一、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赴华签证
1、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2、签证申请表及照片:1份由本人签署或父母一方代填并由父母双方或一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及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的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护照照片。
3、儿童出生证: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父母身份证明:儿童父母双方的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如美国“绿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带照片资料页)1份。
5、其他支持性申请材料:根据赴华主要事由,选择申请相应种类的签证,并根据所选签证种类的要求,提供其它支持性申请材料(详见“申请签证指南”二)。
(二)再次申请赴华签证
1、1份原中国签证复印件;
2、基本申请材料: 详见“申请签证指南”一;
3、其他支持性申请材料其他材料:详见“申请签证指南”二。
二、申请方式
(一)申请签证,儿童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亲自,或委托他人,按 领区划分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申请签证,儿童通常无需到场,但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签字认可的签证申请表。
(二)无需提前预约。
(三)不接受邮寄申请。
三、办理时间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此服务须经批准);
(三)特急办理:当日取证(上午12:00前提交申请,下午取件,此服务须经批准)。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可由儿童父母填写并签署(申请表第四项)。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签证官员将依个案做出签证决定。
(三)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香港签证/进入许可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请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相应表格。
(二)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点击查看“照片规格”),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三)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间
凡属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办理:当日取证(上午12:00前提交申请,下午取件)。
凡属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加急或特急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签证官员将依个案做出签证决定。
(三)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二、持美国、第三国护照、回美证人员前往香港
一、美国公民持美国护照前往香港特区政府短期访问、旅游观光,可免办签证在港停留90天。但如属下列情况之一,仍需事先向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或直接向 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申请签证:
(一)拟在港停留超过90天。
(二)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
(三)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
二、第三国公民前往香港是否需要申请签证,以及如何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
三、持“回美证”者前往香港旅游、探亲、商务考察、参加会议,应申请香港签证。其中,中国籍者应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进入许可。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根据不同情况,为持“回美证”者审发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的签证。其中,原为香港居民者,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其他人员不超过1个月。持“回美证”前往香港学习、接受培训、工作定居者,可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