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护照概述
一、护照的概念
护照是主权国家的主管机关颁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时使用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二、护照的样式与内容
(一)外部
三、 护照的种类
四、 护照的作用
1、证明持证人身份和国籍;
2、是持证人行使出入境自由权的许可;
3、是持证人获得外交保护的有效凭证;
4、是持证人到国外旅行、居留的必备证件。
第二节 护照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际护照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国际护照制度的形成
1、世界各国护照制度的形成为国际护照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世界各国的护照内容的一致性为国家间的相互承认准备了条件
3、国家间对护照效力的广泛承认是国际护照制度得以存在的关键
(三)国际护照制度的发展趋势
1、职能方面
总的趋势是逐步简化、逐步淡化
2、技术方面
利用高科技防伪,如电子护照
二、中国护照制度的形成
(一)中国护照的历史渊源
汉朝为了对出入国者进行管理,法律规定“关用传出入”,即凡出入国境的人员都要有符节凭信。
“传”称符传,是普通百姓出入关卡的证明,有县官府发给进行边境贸易的人。
“节”是官方使者出入境的通行证和身份证明,由皇帝颁发。
宋元时期,商人要到国外从事贸易活动必须到官府申请,由官府审核批准,颁发出入境许可证明,才可以出国。
这种出入境许可证明,唐代称为“过所”;
宋元时期称“引文”“公凭”“公验”“公据”等。
(二)中国护照制度的形成
1、清政府开始使用“护照”并建立护照制度
1877年,清政府为解决华工被诱骗出国的问题与西班牙签定的《会定古巴华工条约》规定,凡属自备川资出国者,需先向口岸的海关申请执照,送交西班牙领事馆签字后再发给申请人。
1882年,清政府在美国的主要出入境口岸纽约设领事馆,专为旅美华工颁发护照。
1884年,清政府开始颁发商民护照和游历护照。
1893年清政府为保护商民,授权各地领事馆官员发给海外华侨护照,以帮助他们返回家乡。
1908年,清政府根据驻美大臣伍廷芳的建议,决定由外务部统一护照格式为三联单式,并规定了14项内容和颁发章程,从而以中央政府统一标准颁发的护照取代了各地自行制作的护照。
2、中国护照制度的改进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批护照申请法令
《侨商回国请领护照简章》《领署给发护照简章》
对华侨回国申领护照的方法、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并确定护照为四联单式,分为正照、照根、和第一、第二副照。
1930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了一部《护照条例》,从理论上对护照制度作了改进。
(1)明确区分了持照人身份。护照分为外交、官员和普通三种,封面上分别印有红色、棕色烫金和黑色烫银字样。
(2)改用三联本式护照。除封面、存根外,还附有一定的空白页,用作办理签证。
(3)申领护照需填写表格,提交照片,办理一定手续。
(4)不同种类的护照有不同的格式和有效期限
(5)护照均附有英、法两种外文。
第三节 护照的效力和特
一、护照的效力
(一)护照的国内效力
1、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形式
2、是持照人国籍的有效证明
3、是持照人享有外交保护的有效证明
4、是行使自由出入本国国境权利的证明
(二)护照的国际效力
1、是持照人申请外国签证的身份证明
2、是持照人进入缔约国的资格证明
3、是持照人享有豁免等外交特权的身份证明
4、是持照人在侨居国享有法律地位的身份证明
5、是持照人在国外旅行的必需证件
二、护照的特征
1、护照与国籍的一致性
2、护照颁发与国家主权行使的同一性
3、护照效力的国际性
4、护照使用的规范性
5、护照作用的趋同性
第四节 中国护照
一、中国护照的种类
二、中国护照的颁发
(一)护照的颁发机关
根据《中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规定,我国公民护照的颁发由外交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
1.外交部系统
(1)境内的护照颁发机关
①外交部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②外交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机构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外事机构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2)境外的护照颁发机关
①中国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②中国驻国外的领事机关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的延期及加注手续;
③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可换发、补发、改发各类护照以及为各类护照办理延期及加注手续;
④香港出入境事务处和澳门出入境管理局分别负责颁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公安部系统
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因私普通护照。
(二)护照的颁发对象
1、外交护照的颁发对象
(1)党、政、军高级官员,人大、政协的
常务委员及各省、市、自治区的主要领导人;
(2)驻外国使、领馆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官员以及享有特定外交使命的人员;
(3)外交信使及发照机关认为有特殊原因需要发给外交护照的人员;
(4)持外交护照人员的随行配偶。
2、公务护照的颁发对象
(1)常驻国外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不属于领取外交护照范围的临时因公出国人员;
(3)颁发机关认为需要发给公务护照的人员
3、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对象
(1)国家或单位派遣的出国从事学说交流、洽谈贸易、学习进修等人员;
(2)受雇于国外公司的工人、海员;
(3)其他不便于使用公务护照出国执行任务的人员。
4、因私普通护照的颁发对象
(1)出国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中国公民;
(2)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3)发照机关认为应发给因私普通护照的人员。
(三)护照的颁发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原则
3.国籍原则
4.一人一照原则
四、中国护照的管理
(一)护照的效力
1、有效期与延期
我国因私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是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
护照延期即延长护照的有效期。
2、护照的失效
(1)护照的有效期届满;
(2)持照人死亡;
(3)未经发照机关许可,护照项目被涂改。
(4)一次出入境有效的护照已经使用的;
(5)护照被宣布作废或吊销
(6)护照签证页用完的。
(二)护照的换发与补发
1、护照的换发
护照换发(重新签发)指原先使用的护照,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使用,需要更换新的护照。
(1)期限届满或该护照使用次数被限定,不能再延期的;
(2)护照内的签证页用完;
(3)护照确属非故意被损坏的;
(4)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2、护照的补发
护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告主管机关,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三)护照的变更与加注
1、变更
2、加注
护照颁发时或颁发后,护照颁发机关在护照有关栏目内,按规定格式办理有关内容的文字说明,称为加注。
(四)护照的收缴、扣留和吊销
1、收缴
(1)正常收缴:原发证机关或其他出入境管理机关收回失效证件。
(2)强制收缴
2.扣留
有权机关是司法机关和原发证机关
3.吊销
护照的吊销是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直接使已颁发的护照失去效力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①持照人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②持照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③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④护照被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或用以招摇撞骗的;
⑤护照颁发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颁发的。
第五节 护照代用证件
一、 外国护照代用证件
(一)护照代用证件
护照代用证件是指主权国家主管机关发给不便使用护照的本国公民和少数外籍人员用于出入国境并能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文书凭证。
1、联合国通行证
联合国通行证是联合国官员在国际间往来执行公务所持用的身份证件。
2、海员护照
海员护照是海员在执行国际航行任务时使用的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专门证件。
3、南森护照
南森护照即难民身份证,是国际间为解决难民出入境、居留和 就业问题而制定的一种身份证书。
4、旅行证件
旅行证件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给居住在该国的非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和返回使用的证件。
5、身份证件
(1)政府主管机关发给居住该国的非本国公民证明身份的证件;
(2)政府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因有特殊协议,该身份证可以在特定国家旅行时使用;
(3)是一国政府发给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在国外居住或回国时使用的身份证件。
二 、 中国护照代用证件
(一)发给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代用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简称《旅行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被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颁发给那些不便或不需发给护照的中国公民使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护照
简称《海员护照》,由我国港务监督局签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入出境通行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专用证件,由公安机关颁发。
(1)香港、澳门居民要求往返内地,但不愿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2)不宜在其护照证件上留下来华痕迹的华侨;
(3)某些中国血统的外籍人;
(4)入境人员丢失证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境;
(5)边境地区的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出境;
(6)在华日侨用《归国渡航书》出境回国等。
《入出境通行证》
发给外国人使用的护照代用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
1、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没有护照,要回国探亲的;
2、已退出国籍,准备去国外定居的;
3、外国人所持护照逾期或丢失,本人在中国境内领不到新护照的。
(三)中国区域性证件
1、往来港澳地区的证件
(1)《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2)《前往港澳通行证》
(3)《往来港澳通行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往来台湾的证件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 边民往来证件
(一)国家间协议规定的证件
1、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2、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3、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4、中朝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证和中朝边境公务通行证。
(二)两地方政府间协议使用的证件
1、中尼边境地区居民,使用边境地区居民身份证;
2、中缅边境地区居民,使用边民出境卡、边民入境卡和中缅边境通行证。
第二章
签证
第一节 签证概述
一、签证概念
二、签证的种类
三、签证的内容
四、签证的效力
五、签证的特点
一、签证概念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的主管机关颁发给外国公民(极少数国家颁发给本国公民),允许其入、出、过境的许可证明,是在申请人所持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上使用的一项文字签注。
二、签证的种类
三、签证的内容
1、签证种类与号码
2、有效次数
3、有效期限
4、停留时间
5、签发日期
6、签署
7、注意事项
8、其他项目
四、签证的效力
1、国家主权的体现
2、国家关系的反映
3、进出国境的许可证明
4、合法居留的资格证明
五、签证的特点
1、签证签发与国家主权行使的一致性
2、签证与国家关系的相应性
3、签发对象的个人性
4、签证效力的域内性
5、签证种类的多样性
第二节 中国签证制度
一、中国签证制度的形成
二、中国签证的种类
(一)标准签证
1、外交签证
2、礼遇签证
3、公务签证
4、普通签证
二、中国签证的种类
(二)特殊签证
1、特区签证
2、旅游团体签证
3、另纸签证
三、中国签证的签发
(一)签发机关
1、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一)签发机关
2、在国内
(1)外交部系统
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受理需要发给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人员的签证申请,办理再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
(2)公安部系统
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受理需要发给普通签证人员的签证申请,办理再入境和过境签证。
(3)口岸签证机关
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在一些入境口岸设立的为外国人办理落地签证的机关。
(二)签发原则
1、对等原则
2、境外申请签证原则
3、种类相应原则
第三节 签证制度的国际合作
一、概述
二、国际间的签证制度合作
(一)落地签证制度
1、概念
也称为口岸签证,是为方便外国人入境,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抵达口岸,在口岸办理签证的做法。
(一)落地签证制度
2、条件
(1)申请落地签证者必须是与该国建立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人员:
(2)申请落地签证者必须是受该国官方邀请或同意的人;
(3)申请落地签证者必须符合某些特定条件。
(二)互免签证制度
1、概念
指有关国家之间为了方便人员往来,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互相免除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入出本国国境签证手续的制度。
(二)互免签证制度
2、内容
(1)免除缔约国所有护照或证件的签证
(2)免除缔约国特定种类的签证
(3)免除机组人员的签证
(4)免除签证费用
(三)免办签证制度
1、概念
指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及国家利益、对外交往的需要,在出入境管理活动中单方面规定某些范围内的外国人不用办理签证即可入出国境的制度。
(三)免办签证制度
2、适用范围
(1)适用于本国公民
(2)适用于外国公民
三、中国与他国签证制度的合作
(一)口岸签证制度
1、申请口岸签证的条件
(1)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往来国家的护照;
(2)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
(3)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的。
紧急情况
1、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2、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3、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4、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5、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6、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7、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8、 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9、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10、 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二)互免签证制度
范围:
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互免签证的范围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双方持公务以上的护照免办签证;
2、双方持因公普通以上护照免办签证;
3、双方持普通以上护照免办签证。
(二)互免签证制度
⑴团体签证互免: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土库曼斯坦、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
⑵海员证互免:罗马尼亚、波兰、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立陶宛(随船);
⑶因公护照互免:保加利亚、厄瓜多尔、蒙古、朝鲜、越南、孟加拉国、老挝、土耳其、巴基斯坦、南斯拉夫、古巴、秘鲁、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圭亚那、乌克兰、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马其顿、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波黑、贝宁;
(二)互免签证制度
⑷外交、公务护照互免:阿尔布尼亚、玻利维亚、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墨西哥、马尔代夫、智利、匈牙利、阿根廷、俄罗斯、伊朗、哥伦比亚、约旦、斯洛伐克、波兰、白俄罗斯、牙买加、苏丹、委内瑞拉、克罗地亚、罗马尼亚、捷克、立陶宛、缅甸、泰国、塞舌尔、斯洛文尼亚;
⑸外交护照互免:乌拉圭;
⑹全部护照互免:圣马力诺。
(三)免办签证制度
1、持有与我国政府签定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护照的外国人。
2、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如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三)免办签证制度
3、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但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三章美国签证
一、入出境管理机构
移民归化局,简称移民局
是美国政府主管出入境事务的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对世界各国的移民申请进行审查,批准非移民入境居留者,并且负责对非法移民进行搜捕、驱逐,以及办理外籍侨民归化入籍等有关手续
移民归化局在美国本土内设置东、西、南、北四个大区移民局。下设35个移民分局
国外除在一些国家设立专门的办事处外,还在一些国家的使领馆里派驻移民官员
二、移民
(一)限额制
在实行全世界总限额的同时,对各国实行限额,并且实行类别限额,即全球限额、国别限额和类别限额。
类别限额是一种双重限额制度,既对各国的移民总数区分类别限额,又对全世界的移民总数划分类别限额
优先类别
1、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占限额总数的20%
2、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无年龄限制,占限额总数的26%
3、美国所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或是在科学或文学方面有卓越成就的,条件是已被美国雇主雇佣,占限额总数的10%
4、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占限额总数的10%
5、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占限额总数的24%
6、有能力从事技术性或非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占限额总数的10%
(二)无限额制
申请者因身份不同,只要有移民的意愿,提出申请,就可以随时取得签证,不受名额限制
无限额移民包括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两种人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
1、美国公民的配偶
2、美国公民的子女(21岁以下且未婚)
3、美国公民的父母(该公民必须年满21岁)
4、美国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孤儿(未满14岁)
特殊身份:
1、曾批准在美国合法居留,因故在国外逗留后,欲重返美国的人
2、曾是美国公民,并能够恢复公民权的人
3、应聘赴美担任牧师职务的各种宗教派别的牧师
4、受雇在美国政府驻外机构服务达15年以上的外国雇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三、非移民
(一)非移民签证的代号
A类签证:外交公务签证
B类签证:商务旅游签证
C类签证:过境签证
D类签证:机组、海员签证
E类签证:条约投资者签证
F类签证:留学签证
G类签证:国际组织员工签证
H类签证:短期工作签证
I类签证:新闻记者签证
J类签证:交换访问学者签证
K类签证:结婚签证
L类签证:跨国公司职员签证
(二)留学签证
适用外国留学生的签证分为两类:F类和J类,即学生签证和访问学者签证
F-1和J-1是发给留学生和访问学者本人的签证,F-2和J-2是发给留学生和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的
留学签证的要求:
1、已被有关学校接受,并具有学生身份的证明
2、具备进行学习或科研需要的英语水平
3、拥有维持全部学习生活费用的财力保证
4、具有学习本行专业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良好基础
5、原居住国存在有足够吸引力的财产、事业与家庭
证明材料:
1、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书(I-20表格),由录取学校签发。另一种是访问者资格证明书(IAP-66表格)
2、生活费用担保书( I-134表格),由申请者在美国的亲友提供,同时附带担保人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如I-20表格内注明校方将提供经济资助,则不必提供此证明
3、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和在校成绩单
4、填写使领馆发给的三种表格(《非移民申请书》即OF-156表格两份,《家庭成员状况表》和《留学生调查表》各一份)
5、护照和本人两张近期2寸免冠照
(三)旅游签证
B-1和B-2签证,B-1签证是发给因公出国者的入境签证,B-2签证是发给因私出国者的入境签证。申请B-2签证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入境目的
2、具有可靠的经济保障
3、具有可靠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不会在美国寻求永久居留
申请材料:
1、美国亲友近期寄来的邀请信件
2、亲友出具的银行存款证明
3、亲友就职单位或雇主提供的材料,证明其职务、雇佣期限和每月的收入
4、亲友提供的近期纳税证明
5、亲友签署的经济担保书
(四)结婚签证
由美方代未婚妻或未婚夫向所在地的移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规定表格(I-129表格),并出具:
1、美国公民的身份证明
2、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
3、双方相识地点、时间和经过的证明材料
中方准备的材料:
1、护照
2、出生证明、未婚证明,曾经结过婚的应办理婚姻关系已经终结的证明
3、16岁以上的申请人提供无刑事犯罪证明或犯罪证明
4、身体检查报告
5、到达美国后的90天里,与美国公民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保证书
6、入境申请者和偕行子女的经济来源有可靠保证的证明
四、拒绝签证
1、各种严重危险传染病患者
2、刑事犯罪行为和妨碍风化罪行
3、生活费用缺乏有力保证
4、违反移民法受到处罚的
5、为获得签证而故意歪曲事实或采取欺骗手段的人
第四章 英国签证
一、移民签证
英国允许五类人移民:
1、家庭团聚移民
2、就业移民
3、商业移民
4、经济独立移民
5、作家、艺术家移民
(一)家庭团聚移民
英国公民可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其他亲属入境团聚
英国永久居民中的男性可申请其妻子及其他亲属入境,但女性只能申请其丈夫入境
英国永久居民中可申请其未婚夫或未婚妻入境,但只能居留6个月,在此期间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就业移民
必须先由英国的雇主代申请人申请工作证
工作证由就业部审批颁发,条件如下:
1、该职位无法在英国找到适当人选,雇主须在英国国内报章刊登招牌广告至少1个月,仍无法找到合适的人
2、受聘者必须有明确的职务和固定的雇主
3、受聘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有关的工作经验
4、受聘者的薪水和工作条件不得低于英国本土的同级工人
5、受聘者的年龄须在23-54岁之间(运动员、护士、助产士和艺人例外)
工作证有效期1年,可延期,满4年可申请永久居留权
(三)商业移民
1、须在英国至少投资15万英镑,且须全职管理该项业务
2、申请人每年所获得的利润足以维持本人和家属的生活
3、申请人不会借投资来谋取该企业的任何职位,也不会从事任何受薪工作
4、该投资可为英国居民带来就业机会
(四)经济独立移民
1、申请者须拥有净资产至少15万英镑,或每年可以获得固定收入1.5万英镑或以上
2、入境后虽无工作,但仍可以维持本人和家属的生活
3、与英国有一定的联系
(五)作家、艺术家移民
1、包括诗人、作曲家、雕刻家、画家和其他艺术家,但不包括演员、舞蹈家和音乐家
2、须由一位知名艺术家或大学教授的推荐信,证明其在该领域的能力
3、拥有足够维持本人和家属生活的资产
(六)永久居留权
1、以家庭团聚移民身份获准入境者
2、以就业移民或商业移民身份获准入境,并住满4年者
3、外国人在英国留学10年或以上者
(七)入籍
1、英国公民的配偶
(1)在英国住满3年,且离境时间不超过270天
(2)申请前的1年内,离境时间少于90天
2、在英国住满5年的外国人
(1)申请前1年已取得英国永久居留权
(2)通过英语能力测试
(3)具有良好品质
(4)5年内离境时间不超过270天
(5)申请前的1年内,离境时间不超过90天
3、英国属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和英国保护人士
(1)已在英国住满5年
(2)离境时间不超过450天
(3)申请前1年,离境时间不超过90天
二、留学签证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者已被英国某一大学录取,具有入学许可证明
2、保证入境后把全部或大部分时间用来学习,一般每星期不能少于15小时
3、入境后有足够的经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二)申请资料
1、签证申请表等
2、入学通知书
3、经济保证书
5、担保能力证明(银行存款等)
6、本人的护照和照片
(三)申请入学资格证明
一般需提前1年提出申请
除牛津、剑桥可直接和学校联系外,其他一律向英国大学统一招生委员会申请入学,或与英国驻北京大使馆联系
材料:
1、个人简历1份,英文书写
2、高中或大学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英译件各1份
3、教授或导师2人分别书写的2封推荐信
4、英文成绩优良证明1份
5、健康状况证明和胸透X光证明报告
第四章法国签证
一、移民签证
(一)申请条件
1、法国公民的配偶、未婚夫妻和21岁以下的子女以及父母
2、取得长期居留权的外籍侨民的配偶和不满18岁的子女
3、接受雇主雇用,劳动合同经移民局批准的
4、经核准身份,准予合法居留的
(二)申请程序
1、担保人向所在省的省长提出申请,同时交付担保人的居留证明、身份证明、居住和经济条件等,以及表明双方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2、省长受理后,将全部材料转至移民局,由移民局进行详细调查
3、如果批准入境,移民局通知驻华大使馆,驻华大使馆再给申请人发出通知
4、申请人进行身体检查
5、持通知书、护照、身体健康证明、照片等到法驻华大使馆办理签证
(三)居留许可制度
外国人取得了移民入境许可,并不等于获得了永久居留资格,必须经过一段“常住期”考核后,才能最终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不同的居留资格体现在不同的居留许可证上:
1、临时居留许可证
有效期1年,可延期。受工作地点和职业类别的限制
2、普通居留许可证
有效期3年,可延期。谋职只有地域限制,无职业限制
3、长期居留许可证
有效期10年,可延期。就业不受区域和职业类别的限制
发给与法国签订移民条约的国家的移民和法国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长期居留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长期居留许可证相当于永久居留证
条件:
1、法国公民的配偶
2、法国公民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法国公民的父母
4、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侨民的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
5、取得难民认定手续的政治避难者
6、在法国居留已打15年的外籍居民
7、从10岁起就在法国居留的外籍移民
8、在法国连续居留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外国
二、留学签证
对法国留学申请者的录取与否,决定的权利不在学校,而在国家统筹委员会(由外交部、教育部和合作与发展部共同组成)我国公民前往法国留学,需要根据所选择的文、理科目的不同,分别与法国大使馆或科技处进行联系
申请材料
1、前往就读学校发给的正式入学注册通知书
2、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银行存款证明和生活保证书
4、法国亲友提纲的生活保证书或担保信件
5、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表、照片
7、本人有效护照
第五章 加拿大签证
一、入出境管理机构
人力与移民部,简称移民部。主管外国人的入境申请、入境查验和入境后的居留、就业及非法移民的遣返等。
在国内各省下设分支机构,在国外有关大使馆和领事馆也派遣有移民官员,在世界45个国家设有60个移民办事处
二、移民签证
移民分五类:家庭成员移民、受助亲属移民、商业移民、退休移民和独立移民
计分考查标准
1、教育程度
最高为12分,主要考查申请人的学历,相当于加拿大高中毕业水平的,就能够得到最高分数,接受一年教育者为1分
2、专业技能
最高分为15分,主要根据申请人所接受的专业性学习或培训的实际情况给予评分,包括工作年限,职业种类,学徒和实习年限等
3、职业状况
最高分10分,主要看申请人所具备的职业,是否为加拿大所需要
4、工作经验
最高分为8分,一般需要从事某项工作2年以上的经验,工作年限越长,得分越高
5、就业安排
最高分10分,申请人如果在取得签证前已经找到合适的雇主,并经移民局批准,就能得到10分,未找到雇主0分
6、语言能力
最高分15分,能熟练使用英法两种语言的,得15分,能熟练运用一种得10分
7、适应能力
最高分10分,指移民申请者的独立生活能力,活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
8、控制水平
最高分10分,最低分5分,指加拿大政府对接受外国移民入境人数的限额目标,与申请人本人没有关系
9、亲属关系
最高15分,最低10分,申请人与加拿大担保人属于父母或兄弟姐妹,得15分;申请人与加拿大担保人属于叔父母、伯父母、舅父母、外甥、侄儿女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得10分
(一)家庭成员移民
指加拿大公民或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侨民,申请其在加拿大境外居住的家庭成员入境团员
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婚夫或未婚妻
3、未婚子女
4、领养子女
受领养子女必须是孤儿,或被亲生父母抛弃,或已被安置在当地的福利机构待领养,13岁以下
5、父母
加拿大公民或已满3年的永久居民,可申请,不受年龄限制
6、祖父母
加拿大公民或已满3年的永久居民,可申请,祖父母必须年满60岁,如祖父母一方已去世,而另一方已丧失工作能力,则不受年龄限制
7、居住国外之家庭最后一成员
8、例外情况
申请程序
1、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向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办事处提出申请,并获安排会见日期
2、申请人与移民官员会见,并填写一份经济担保书
3、移民部通知其海外办事处,告知居于外国的亲属前往办理申请手续
4、居于外国的亲属填写“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申请表”并与移民官会见
5、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6、办理移民签证
(二)受助亲属移民
这类亲属与加拿大居民是非直系亲属,但其经济生活获得在加拿大亲属的担保。
包括:
已婚子女、兄弟姐妹、孙辈、侄辈、甥辈、叔、姑、舅、姨、60岁以下父母或祖父母
申请程序
1、申请者本人或在加亲属向加拿大移民部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加拿大永久居民申请表”及附件
2、担保人递交“亲属担保书”,保证负担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抵加5年内的生活费用
3、申请人会见加移民官员
4、健康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三)投资移民
即有意移居加拿大的工商界人士,不必介入所投资项目的日常操作
申请者需有直接从事工商界的经验,或控制管理所在财务上成功的业务单位,并依靠本身经营能力积累得下列数额的资产:
1、相当于加拿大元50万,并以其中15万无条件地投资在东部新斯高沙省、纽宝士域省、爱德华王子岛、纽芬兰省及中西部的曼尼托巴省和萨省,投资期3年
2、相当于加拿大元50万,并以其中25万投资于任何省份地区,投资期3年
上述两类投资可投放于加拿大认可的工商业权益机构,但不获第三者提供回报率的保证
3、相当于加拿大元70万,并以其中50万无投资于任何省份地区,投资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