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核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第六条第一款: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十条: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办事条件
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㈡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
所需材料
㈠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1份,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点击下载:【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doc】【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样表.doc】
㈡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㈢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㈣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四)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受理部门
市公安局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