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公境(2001)1584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旅游局(委);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经商外交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授予各口岸签证机关为我国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签发团体旅游签证权。为保证口岸签证工作的顺利开启,特制定《关于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外国旅游团(以下简称“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适用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注册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团。接待社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核发的“签证通知函电”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接待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织、接待权转让给国内旅行社。该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记者。
二、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在下列对外开放口岸: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海口、三亚、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成都、南京。
三、旅游团人数不限,在华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旅游团成员抵达口岸前,由接待社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团体旅游签证。接待社提前3天将旅游团名单传送至口岸签证机关。口岸签证机关提前1天将审批情况通知接待社。已经批准的旅游团名单原则上只能减人,不能增人或者换人。
口岸签证机关在旅游团成员抵达口岸后,发给团体旅游签证,也可在旅游团抵达口岸前24小时提前做好签证交接待社。团体旅游签证表(含名单,下同)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由各省级旅游局、委统一印制),团体旅游签证贴在第一联“签证”一栏。如团员人数较多,可按序号连续填写,在每页名单上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编号国徽章,名单未填满的空白处,从第一空格的左上方向最后一格的右下方划一斜线。
四、旅游团凭各省级旅游局(委)核发的“团体旅游签证表”登机。入境时,旅游团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护照、团体旅游签证表两联,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边防检查站查验无误后,在两联团体旅游签证表加盖入境验讫章,收存第二联,将第一联发还旅游团供出境时使用。
五、旅游团成员在华旅游期间须随团活动并整团入出境。如有擅自离团或非法停留的,接待社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遣送工作,对本人无力承担遣送费用的,遣送费用由接待社负责。
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旅游团成员不能随团离境的,由接待社出具公函并携团体旅游签证表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分团手续,并负责该成员在华期间的接待工作直至在签证有效期内将其送出国境。
六、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工作,对擅自离团、逾期停留的外国人要依法处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待社的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接待社违规操作,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并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接待资格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
附件二:(略)
附件三:对外宣传口径
为方便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经国务院批准,经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自2002年1月1日起,可在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团体旅游签证。入境时,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在以下对外开放口岸: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海口、三亚、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成都、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