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Paul先生是我市某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在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2015年8月护照和居留许可即将到期,Paul先生2月份便在该国驻中国大使馆申请了新护照,5个月后,Paul先生持新、旧两本护照来出入境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时,因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