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4/04 00:00:00 浏览次数:1480
一、办事的条件:
凡居留证件持有人的居留登记事项(姓名、居留事由、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居留证件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该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以内向居留证件签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证件原件(已申领到新护照的还须提交旧护照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或另提供宾旅馆长包房协议)(需用目前最新持用护照登记);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变更居留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1)变更居住地址的,须先更新第2项;
(2)变更姓名、护照号码等相关护照资料页信息的,先更新第2项,并提交护照签发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偕行人的,先更新第2项;如系增加偕行人,还须提交1张申请人与偕行人的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合影照片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4)变更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的,还须提交原工作(学习)居留事由已终止的相关证明;
5、参照与本次申请居留事由相符的告知单提交相应材料,若有疑问的,请至民生路1500号做进一步咨询。
注:1、仅变更居住地址,可通过我局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s:// gaj.sh.gov.cn/crj/)申请变更手续,审核通过,可直接打印回执作为变更凭证,无需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未通过的,带齐资料仍须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