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
(一)根据广东自贸区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广东自贸区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自贸区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根据《珠三角自创区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申请永久居留积分评估标准》、《珠三角自创区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积分评估标准》,分值达到70分以上的外国人,经地级市外国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积分评估证明函,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居住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向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代为申请。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委托理由等,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提供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3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持旧护照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旧护照)。
(三)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和入籍证明(需翻译,不需领事认证)、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广东省自贸办出具的积分评估证明函及评分表原件;或地级市外国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的积分评估证明函及评分表。
(七)现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
(八)《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同时需扫二维码打印“人员制证信息”,证件登载的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九)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
(十)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的除外)。
(十一)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明不需领事认证的除外)。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三)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
(四)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五)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六)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