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已连续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工作满3年,3年内每年工资性收入(税前)超过38万元人民币,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办事手续:
1.就业人员(主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和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工作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工作单位出具的最近3年工资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4)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5)在上海办理的有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工作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及近3年网上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原件及近3年网上联合年报(内资企业免交),并提交2份复印件。
(8) 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9)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2.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 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该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另需提交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4) 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3. 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 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 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离异的,应出具主申请人对该子女具有唯一监护责任的证明,如法院裁决书等)。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 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
三、办结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公安部(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