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问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取得什么许可?
答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当前疫情形势下,外国人也可持M字签证或其他有效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以及《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问3: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有什么要求?
答3: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问4: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需要签署劳动合同吗?
答4: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问5: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答5: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涉及外国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问6: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多长?期满能否续订?
答6: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并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手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第十八条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第八条第5款。
问7:用人单位向外国人支付工资是否有限制?
答7: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问8:外国人劳动权利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答8: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问9:外国人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9:一般而言,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但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自2001年以来,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12个国家正式签署了社会保障协定。其中,除法国以外的11个社会保障协定已先后生效实施。来自这些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其所属国向中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后,可以根据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申请免除在中国缴纳相应部分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
问10: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哪里处理?
答10:外国人或用人单位均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问11:外国留学生可以到用人单位实习吗?
答11: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可以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问12:我国港澳台人员如何在内地(大陆)就业?
答12:我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各项业务, 无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法律依据:《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