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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入境办证须知-团聚类居留证件(探亲)

发表时间:2015/06/05 00:00:00  来源:www.31012333.com  作者:www.31012333.com  浏览次数: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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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013)

 
一、办事的条件:
持Q1签证入境探望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亲属关系的说明函;
6、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居住证和本市单位在职证明或本市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探望华侨、港澳台居民,须提供他们的身份证件及在沪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非持Q1签证入境的,还须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亲属代办, 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六        9:00—17:00
注:周六仅受理证件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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