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明确要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根据《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SFBC团队整理了外籍老师应聘要求及教育机构招聘及管理相关法律依据,供大家参考。
外籍老师聘用相关法律依据
第八条 (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九条 (其他条件)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十条 (相关许可)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签证申请)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
第二十二条 (兼职管理)同一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
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外籍教师兼职的,聘任机构、外籍教师与兼职教育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聘任机构的授课时间。
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相关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居留许可)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十五条 (教师备案)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十六条 (境内申请)教育机构拟聘任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教育机构拟聘任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需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聘任变更)外籍教师转聘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获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以上关于外籍老师需要办理的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都可以找SFBC团队,SFBC团队拥有多年的来华签证居留的申请经验,我们将进一步为您提供一站式居留许可办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