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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2/06 00:00:00  浏览次数: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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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外事、公安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明确申请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为外国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和工作提供便利,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研究制定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 
                           2017年11月28 日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才签证 (即R字签证)标 准条件, 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外国人才签证和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有机衔接,为外国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R字签证申请条件,指导做好R字签证签发、延期、换发、 补发工作。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在确认外国人才资质、签发R字签证、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等服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R字签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 “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申请R字签证的外国人,应当符合 《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 (A类)标准条件。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R字签证,由邀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件以及符合R字签证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符合外国高端人才标准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在线向国内邀请单位出具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见附件),并将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等信息交换至我国驻申请人所在国 (地区)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前述信息交换至外交部、公安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应当对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外国人才资质受理、审核、工作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国人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R字签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签证申请表; 
  (二)本人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 
  (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打印件; 
  (四)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为符合条件的R字签证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5至10年、多次入境的签证;为上述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第八条 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为第七条所述人员加急办理签证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签证。 
  第九条 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为第七条所述人员办理签证,免收签证费和急件费。 
  第十条 持R字签证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持R字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线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体检证明、R字签证签注页、护照信息页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全程在线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延期、换发和补发,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来华外国人才提供签证、居留便利。 
  第十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推动管理创新,为外国人才来华提供更多便利,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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