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金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支持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应届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吸引在华外籍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智力资源,为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上海工作提供便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指外籍高校毕业生分为外国留学生、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和外籍博士后三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外国留学生
1.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双自"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
2.在中国境内高校(非上海地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拟在上海就业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拟应聘在 “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的优秀外籍毕业生。
2.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拟在上海就业的优秀外籍毕业生。
(三)外籍博士后
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青年人才。
二 、审批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相应的学历与学位以及专业技能。
(三)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五)毕业一年以内。
(六)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且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及依法开展活动。外籍高校毕业生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薪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或其依法授权的区政府外国人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其中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外籍毕业生来上海就业的,还需提供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外资研发中心证书、投资性公司证明文件。
(二)聘用意向书(应明确在沪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意向薪酬情况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聘用原因报告(需用人单位盖公章)。
(四 )外籍高校毕业生完整的中文履历,含教育经历、实习或工作经历(需用人单位盖公章)。
(五)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籍高校毕业生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其中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须符合毕业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排名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对外公布为准。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外籍博士后无犯罪记录可提供个人承诺书)。
(七)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双自"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需提供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
(八)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留学生类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九)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的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十)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
(十一 )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其中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需同时提交成绩证明材料,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
(十二)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或其依法授权的区政府外国人才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转换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的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应按规定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C类),并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居留证件;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博士后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四、其他事项
(一)在上海就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外国人工作证的有效期首次为1年。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满,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聘用,期限不超过5 年。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予延期。
(二)外籍高校毕业生在沪就业实行配额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扰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