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定居、返台)。
二、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白色)2寸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尚未取得定居身份的,交验户口注销证明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已自行在台定居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4、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须提交《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5、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一并提交。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 首次申请、过期申领、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签注(外省市签发的通行证除外)和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并提交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3张,单独申请签注仅需提交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1张)。
注: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的标准,并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证件数码质量校验,校验不合格的,则须申请人本人亲自至出入境办证点采集证件照片。
▲ 已自行在台定居的申请,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签发《注销户口通知书》;申请人凭《注销户口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领取户口注销证明;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后,审批同意办理赴台定居签注。
▲ 定居签发6个月一次“D”签注。
三、受理时间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