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及驻地的现役军人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上述“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2、再次申请的,需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
3、交验本市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单独申请签注的可免交验)。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5、交验如下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并在办证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监护人为户主的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4、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5、换发、补发电子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6、随同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7、港澳探亲签注种类: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的,子女在港的,方可申请,子女不在港的,不予受理。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申请探望在港澳定居亲属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一览表,在分县局申请单独签注的,只能在该分县局领证或快递领证)
其余探亲类别的,均在市局受理(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军人须在市局办理
五、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首次申请、过期申领、换发、补发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单独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七、咨询电话: 28951900 监督电话: 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