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香港或澳门地区个人旅游或团队旅游签注的本市居民及驻地的现役军人。
二、办事的手续:
(一)首次办证及换补发证件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本市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5、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持证件须一并提交。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二)再次办理旅游签注
1、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可通过自助机再次办理赴港澳旅游签注: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持有有效的港澳通行证(本市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或已在本市办理过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外省市签发的港澳通行证)。
(3)所持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大于申请的港澳旅游签注有效期。
2、特定身份或名字中含有系统未能识别的生僻字等系统审核不通过的情形,不能通过自助机办理旅游签注,须前往受理窗口办理。另须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监护人为户主的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4、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5、换发、补发电子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6、香港个人旅游签注或团队旅游签注的种类: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澳门个人旅游签注或团队旅游签注的种类: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友情提醒:持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出入境或随团出入境;持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的申请人须随团出入境。
自助机办理签注可能因设备故障、申请人较多等因素造成延迟取证,请申请人提前办理,以免影响您的出行。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
1、窗口受理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市局(本部)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自助机受理时间:
1、周一~周五 9:00~16:00,当日取证 (法定节假日除外);
2、周一~周五16:00~16:45及周六9:00~16:45, 2个工作日取证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自助机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 9:00~16:00,当日取证(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市局(本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卡式证)自助机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 9:00~16:30,当日取证(法定节假日除外)
▲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卡式证)自助机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 9:00~16:00,当日取证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一览表,在分县局申请单独签注的,只能在该分县局领证或快递领证)
军人须在市局办理。
五、办结时限: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通过“网上预约” (预约地址详见“电子政务”)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本市居民办证时限可缩至7个工作日;
3、单独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自助机受理除外)。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1次有效签注20元/件,2次有效签注40元/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七、咨询电话: 28951900
监督电话: 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