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均已满6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不满60周岁)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子女;
4、内地未满18周岁,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父母的;
5、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6、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取得澳门身份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的内地超龄子女赴澳门定居的;
7、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方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二、办事的手续: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和港澳关系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港澳关系人因病或年老等情况不能来内地接受面见询问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函告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协助在香港或者澳门面见询问。申请时还须: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港澳关系人照片1张。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外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4、提交与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需交验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提交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和港澳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办当场签署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包括已在国外定居的),或者港澳父母当场签署的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
父母在港澳原有子女照顾,现该子女移居国外的,提交该子女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定居国外证明;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3)内地无依靠儿童投靠港澳地区父母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
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书、协议书和离异一方的同意书。父母双亡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和在港澳近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内地无依靠老人投靠港澳子女的,需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对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亲子关系存疑的,应按规定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进行亲子鉴定;
(6)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赴澳门定居的,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或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如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后的,还需提交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以下简称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父或母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对于澳门居民超龄子女亲子关系存疑的,应按规定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进行亲子鉴定;
5、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制证。
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赴港澳定居条件的人员实行电脑打分,并根据申请人得分高低,排队放行的方法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将审批结果予以张榜公布。公布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四、办结时限:
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澳门居民超龄子女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送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收到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核查结果确认函后,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六、咨询电话: 28951900
七、监督电话: 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