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是中国签证机关颁发给外国公民,供其出、入、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许可证明。中国签证机关根据外国公民身份、前往中国事由,并参考护照种类,分别颁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或普通签证。 领事官员或领事官员授权的雇员有权拒绝任何签证申请而不说明理由,任何签证申请也可能被要求提交正常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一、根据双边协议,部分国家公民(请参见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持相应护照赴华,可以免办签证,但自入境之日起在华停留不得超过30天。如需超过30天停留,须提前申请签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凡与中国签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中,因工作、学习、家庭团聚、长期探亲、定居等事宜需办理在华居留证件的人员及拟常驻中国记者,即应申请Z、X1、Q1、S1、D、J1签证的人员,均须在入境中国前办妥相应签证。
三、持用普通护照的日本、新加坡、文莱三国公民,赴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时,可以免办签证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但上述三个国家的下列人员须事先办妥签证:
1、持普通护照且赴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停留期限将超过15天者;
2、持普通护照赴华学习、工作、定居、采访者;
3、持外交、公务护照者。
四、经在香港、澳门注册的旅游公司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汕头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的外国人,可免办签证。
五、外国人(包括机组人员)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中国且在华停留期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中国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外国人持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的,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中国2个以上城市,可以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六、自2013年1月1日起,下列国家公民如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72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北京首都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或者自上海浦东、虹桥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免办签证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不超过72小时: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具体事宜请查阅www.mps.gov.cn/n16/n84147/n84196/3487899.html)
七、下列国家持普通护照公民,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5人以上)到海南省旅游,停留不超过15日可免办签证:
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
持俄罗斯、韩国、德国3国普通护照公民,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2人(含)以上)到海南省旅游,停留不超过21日可免办签证。
八、根据有关双边协定或协议,部分国家民航办事处常驻人员、机组人员和国际列车车组人员赴华免办签证或简化签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