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外国人因以下事由赴华,且入境后停留不超过90天的,视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需申请“Z”字签证。
(一)赴华与中国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
(二) 到中国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
(三) 赴华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四) 赴华进行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
(五)赴华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不超过90天)
二、赴华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申请“Z”字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三、赴华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申请“Z”字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社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社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在《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始工作日前申请签证。
*持普通护照赴华短期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的日本公民,停留时间从入境之日起不超过15天者,仍执行免办签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