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适用人员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网址http://fwp.safea.gov.cn/
5.适用于《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专业人才(B类)第一、二、三、四、五款。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原件(纸质/电子1份)。备注: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须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原件(纸质/电子1份)。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原件(纸质/电子1份)。
4.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原件(纸质/电子1份)。 备注: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5.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原件(纸质/电子1份)。如无法提供,可由单位写健康承诺书。备注: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须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须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原件(纸质/电子1份)。
备注: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须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加盖公章)。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1份)。备注: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原件(电子1份)。备注: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原件(纸质/电子1份)。注: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中国籍家属除外)。
10.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原件彩色)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在系统中预约,请携带预约凭证及所有纸质材料原件至窗口现场办理。
注意事项
1.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系统可查询到已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2.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4.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5.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证书需认证),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6.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包括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7.已取得博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毕业一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已取得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符合本条款的外国人按其他外国人员(C类)划分类别。
8.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拟从事工作岗位与之相符且计点积分满足60分的,不作学历要求,技能资格证书须认证。备注:薪酬为加分项,首次办理须提交年薪承诺书,再次办理业务时(包括延期、注销等)须提交与之承诺一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截屏文件(加盖公章)。
9.已取得工作许可通知但未申办完成相应工作许可的,重新申请时须在系统中注销原工作许可通知。
审批时限
1.预审期限:3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8个工作日(在线打印)
材料受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1.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
受理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岛)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联系电话:010-89150841、010-89150842
2.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注:注册在朝阳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40 下午13:00至16:40
联系电话:010-57596100
3.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注:注册在海淀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二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咨询电话:010-68940680
4.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注册在顺义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顺义区仓上街16号(顺义区人力社保局三层东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40 下午13:30至16:40
咨询电话:010-89446673
5.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注册在通州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通州区新华东街11号院1号楼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A座1层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温馨提示
其他新增受理地点信息请关注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